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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1.4087191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2021〕第1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已经2021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贺海东
2021年5月9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试行)》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试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3月10日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市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规范车辆停放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对我市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20年9月该《规定》的上位法《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规定》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内容与修正后的《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相冲突。此外,修改《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列入2021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此次修改将对涉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内容重新进行修订。鉴于以上情况,《规定》已无保留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试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