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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1.1427981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7年12月3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以下4件规章:
  
  一、南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二、南宁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三、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2008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修改)。
  四、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0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一次修正,2010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二次修正,201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三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