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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决定(2025)

【法宝引证码】CLI.10.9484568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5年10月30日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12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5日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决定

  为有效解决当前我市农村畜禽粪污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现决定对《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进行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依法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建设并使用符合防雨、防渗漏、防溢流要求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设施。未建设收集、贮存设施的,应当及时将畜禽粪污运送至养殖所在地的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
  “禁止将其他垃圾与畜禽粪污混堆混放”。
  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随处便溺、随意抛弃杂物、随意倾倒生活污水”。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畜禽粪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其他垃圾投放到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或者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畜禽粪污影响村容村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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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5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