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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法宝引证码】CLI.10.7464898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16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4月1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当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含电子屏)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未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违反第四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四十四条删除。
  此外,对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