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22)
【法宝引证码】CLI.10.5461894
- 制定机关: 松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 公布日期:2022.06.01
- 批准日期:2022.05.07
- 施行日期:2022.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专题:
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7日经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5月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
2022年6月1日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2年3月7日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2年3月7日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松原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化工企业未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贮罐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