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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法宝引证码】CLI.11.1711116 

岳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爱武
2021年2月7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删除。
  二、将原《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三、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条文序号做相应变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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