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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的决定(2025)

【法宝引证码】CLI.10.9552008 

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5年10月30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开封古城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三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将“文化广电旅游”修改为“文化广电和旅游”,在“文化广电和旅游”前增加“自然资源和规划”;将“宗教”修改为“民族宗教”。
  二、删去第五条。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二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及环境风貌区、工业遗产保护区等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开封古城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开封古城详细规划。”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在“旅游”前增加“城市更新”。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在第一款“实行名录保护制度”后增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封古城保护名录编制工作。” 将第二款中的“保护对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四项中的“保定巷”,增加“复兴坊、省府后街”;将第七项中的“地下文物遗址”修改为“地下文物埋藏区”。
  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内容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历史文化、文物等资源调查。发现具有保护价值对象的,应当收集相关重要信息,向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提出将其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的意见,经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评议同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当以保护、修缮为主,保护和修缮实施前应当编制保护修缮方案,经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制定历史建筑保护导则。”
  九、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南护城河”修改为“黄汴河(南护城河)”。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将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开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修改为“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四)在第十九条中的“大南门瓮城”后增加“等”。
  (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七)删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八)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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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

地方法规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202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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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规章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2025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