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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4.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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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法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加强
       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4年11月1日
            国无管[199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为做好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国务院各部门”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或者指定职能机构,作为本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其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当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2.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拟定本部门、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发布施行;
  3.负责履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行使的职责;
  4.具体负责办理本部门、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网的设置申请手续;
  5.根据需要参与无线电台站和频率的协调工作;
  6.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无线电台操作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7.负责督促和办理本部门、本系统频率占用费的缴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加强国家对无线电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下,根据各部门无线电业务的具体情况及管理工作的需要,授权或委托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部分无线电管理职权。授权或委托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正式文件或规章的形式下达,其它形式一律无效。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能得到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或委托:
  1.认真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服从国家对无线电的统一管理;
  2.有健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3.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得力;
  4.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好,懂技术,懂业务,懂管理;
  5.具有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技术设备。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并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遇有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八条 超越《条例》规定的权限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权限的行为属于行政越权、擅权行为。对越权、擅权和其它违反《条例》的行为,除须根据《条例》规定受到相应处罚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撤消对其的授权或委托。
  第九条 国务院各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递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统计资料报表。对认真履行其职责,作出成绩的,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的文件和规定与此不符的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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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

中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