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法宝之窗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专利代理条例 已被修改

【法宝引证码】CLI.2.5027 

收起
本法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号)

  现发布《专利代理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1年3月4日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修订沿革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1 篇中央法规 1 篇修订沿革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期刊 1 篇修订沿革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 篇律所实务 1 篇中央法规 4 篇修订沿革
  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中央法规 1 篇
  第六条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8 篇中央法规 1 篇修订沿革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7 篇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9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 篇期刊 1 篇修订沿革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 篇修订沿革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1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 篇中央法规 1 篇修订沿革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予以变更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生效。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原审查机关申报,并由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中央法规 8 篇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一年内仍不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原审查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建议中国专利局撤销该专利代理机构。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中央法规 2 篇修订沿革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 篇专题参考 1 篇
  第十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4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3 篇修订沿革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1 篇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2 篇修订沿革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理的专利代理案件。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 篇中央法规 8 篇
  第十九条 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 篇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修订沿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2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2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3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6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中国专利局撤销其机构,被处罚的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1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1 篇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8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中央法规 1 篇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4日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2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修订沿革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法宝联想

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行政法规 更多
专利代理条例(2018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部门规章 更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销金华科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销深圳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销上海申湖律师事务所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销北京律知言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18号(科学技术类0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4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销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907号(医疗体育类17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其他规范性文件 更多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7)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修订《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16修改)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开展专利代理机构诚信宣传自查活动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4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地方法规规章 更多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淄博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代理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通知(2018修订)
案例与裁判文书
余成俊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开放审批专利代理机构的口头答复案
余成俊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纠纷案
金某等与郭效信等专利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专利代理委托书的完善
中外条约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法学期刊 更多
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民法典编纂中商事代理的制度构造
民族文化产业法律保障的问题反思与完善路径
前科就业限制的比例原则规制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分析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专利代理人从事诉讼代理的合法性困境与出路
监管即服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新理念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现实国情研究
律所实务 更多
边缘化的知识产权律师
论律师行业和专利代理行业的和谐发展
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的几个问题
每月观察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可期待的途径(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修改建议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发布)
建立统一监管严格准入门槛
回顾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