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部分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0.8047017
-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 公布日期:2024.11.29
- 施行日期:2024.11.29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规
- 专题: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2024年11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