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法宝之窗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部分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0.80470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删除第二十五条。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十九条。
  三、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五条。
  删除第四十一条。
  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五条。
  六、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八十一条。
  删除第三十四条。
  八、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