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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1.6443383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22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郑建新
2022年9月25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的决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省会战略支持长沙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22〕8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长发〔2022〕13号)精神,为全面深化湖南湘江新区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湖南湘江新区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湖南湘江新区赋予一批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湖南湘江新区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2022〕26号)规定,湖南湘江新区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长沙市人民政府赋予湖南湘江新区第一批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789项,由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独立行使。湖南湘江新区应将市级赋权事项全部纳入权责清单,及时对外公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要对赋权事项细化完善实施规范,明确实施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等,并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持续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三、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赋权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与市直相关部门做好衔接,避免重复管理、责任真空。同时,要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提高行政管理质量和审批监管效率。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湖南湘江新区实施有关赋权事项的指导。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