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根据2004年9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6月4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见附件)。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经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出具。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上报评审。
1、公路与铁路干线跨度大于100米的大型桥梁、立交桥;
2、铁路干线的重要客货运枢纽车站、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1、Ⅰ级水工建筑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及大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及其变电站、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3、三级医院(300张床位以上)的门诊楼、重要医疗设施及血库等。
3、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工程。
1、位于Ⅶ度和Ⅷ度烈度区的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超过80米以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
3、容纳1000人以上大型影剧院、10000人以上体育场馆,10000平方米以上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