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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3) 部分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1.7296146 

青海省政府令
(第13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吴晓军
2023年11月3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法规规章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不符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和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二、将《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将《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承租人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