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3) 部分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1.7296146
- 制定机关: 青海省政府
- 发文字号:青海省政府令第137号
- 公布日期:2023.11.30
- 施行日期:2023.11.30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政府规章
- 专题: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废止
青海省政府令
(第137号)
省 长:吴晓军
2023年11月30日
2023年11月3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法规规章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不符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和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将《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