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7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
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修订沿革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修订沿革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修订沿革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修订沿革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法宝联想:期刊 1 篇修订沿革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
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4 篇期刊 2 篇修订沿革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 篇修订沿革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法宝联想:期刊 2 篇修订沿革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法宝联想:期刊 1 篇修订沿革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修订沿革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6 篇期刊 4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9 篇修订沿革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4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6 篇期刊 1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法宝联想:期刊 1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中央法规 2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期刊 2 篇修订沿革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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