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法宝之窗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4.4930 

  • 制定机关: 建设部(已撤销) 机构沿革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第7号令
  • 公布日期:1990.12.31
  • 施行日期:1990.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29日)废止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 建设部(1990)第7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期刊 1 篇
  第三条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08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5 篇专题参考 2 篇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6 篇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6 篇
  第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33 篇
  第七条 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4 篇
  第九条 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本条前款除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4 篇
  第十条 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涂改或者伪造。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60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2 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凡被列入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范围内的,均须按照规定办理核准登记和验证手续。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
  第十二条 对于逾期无人申请产权登记,或者申请人不能提供取得产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的房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4 篇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产籍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的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5 篇律所实务 1 篇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的产籍,应当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写,按照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应当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的排列,可以按照产权的变化时间为序。
  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必须长期保存。如果发生丢失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法宝联想:期刊 1 篇
  第十七条 对于城市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第十八条 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35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8 篇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房屋产权引起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房地产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5 篇期刊 2 篇
  第二十二条 涉外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于本办法。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3月27日原国家城建总局发布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法宝联想

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行政法规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
部门规章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重申房地产抵押登记必须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地方法规规章 更多
福州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闽建法(2008)14号文及市政府令39号文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阳县塑料二厂房产确权情况的答复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上报建设系统2003-2007年地方性立法规划和2003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报告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8修订)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社会服务承诺
沈阳市(城镇)房产产权产籍异动管理暂行办法
案例与裁判文书 更多
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
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诉南昌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湖北省十堰市金港商贸中心与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
金铭与温州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金巧、郑令莉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行政争议案
泸州市联谊旅社不服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十堰市金港商贸中心诉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
甘肃省总工会平凉地区工作委员会与平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纠纷案
赵志洪等不服乐山市五通桥区司法局不予撤销遗嘱公证行政决定案
法学期刊 更多
财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及其对行政行为的影响
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相关问题的宪法解释路径
论“区分原则”在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应用
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不动产登记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公法视野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
我国不动产登记簿制度研究
房屋登记案件的司法审查
律所实务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在行政诉讼代理中的具体运用
划拨土地上所建商业用房买卖法律问题分析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初探
对建筑物的诉讼保全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