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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法宝引证码】
CLI.11.7708882
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政府
公布日期:
2024.06.21
施行日期:
2024.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政府规章
专题: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年6月21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7日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
《
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2017年12月2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二、
《
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月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三、
《
呼和浩特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2000年4月3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法宝联想
本篇引用的法规
地方法规
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2017修正)
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呼和浩特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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