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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5)

【法宝引证码】CLI.11.873976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梁惠玲
2025年5月1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将《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第八条二款修改为:“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医学院校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德培养贯穿医学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医学生珍爱生命、大医精诚、救死扶伤的精神。
  “医学院校应当在临床见习、毕业实习和临床实践训练过程中,加强医学生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交流能力培养,提升其医学人文素养和交流技巧。
  “鼓励医学院校建立人文教育实践基地、生命科学馆等,提升医学生人文情怀,夯实职业素养基础。”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出相应调整。
  二、废止《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8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