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 正文阅览
法宝之窗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4.9082 

  •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 发文字号:银发〔1992〕298号
  • 公布日期:1992.12.29
  • 施行日期:1993.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4月1日 实施日期:1996年4月1日)废止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29日 银发〔1992〕29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境内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行)经营的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 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银行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 篇
  第四条 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境内银行,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凡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
  (四)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凡具备开办条件,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其所属分、支行申请发行人民币信用卡,由该银行总行审核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信用卡业务章程;
  (三)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
  (四)拟发行信用卡的名称、卡样、发行范围、发行对象的资料,以及拟代理的境外信用卡的委托银行或国外组织的有关资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签订信用卡代理业务协议,应将其协议副本和有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按季报送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报表。
  第十条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应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办理人民币信用卡或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中逐步开展收单、机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联营合作。联营合作的范围,可以是国内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部分银行,也可以是全部银行。
  第十一条 境内各办理信用卡业务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加入国际信用卡组织。
  第十二条 国内各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卡号应按国际标准规则编制。
  第十三条 各银行发行人民币信用卡必须附具章程,载明信用卡帐户中备用金存款利率、透支额度、透支利率等事项,以及办卡年费、挂失费等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人民币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人民币信用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5/10000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10/10000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20/10000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74 篇
  第十五条 人民币信用卡透支额度,个人普通卡为1000元,公司普通卡为5000元;各银行另行制定标准的,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3 篇中央法规 2 篇
  第十六条 为弥补因冒领、恶意透支等造成的呆帐损失,各办理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银行,要按信用卡交易总金额的2‰提留呆帐准备金。
  第十七条 各银行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信用卡合同、开拓信用卡市场时,应相互合作,不得采取任何排他性的做法。特约商户不得拒绝以同等条件与其他银行签约。
  第十八条 各银行向特约商户收取信用卡交易回扣的比率,人民币信用卡业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行业统一标准(见附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银行均不得自行降低或变相降低回扣率。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执行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统一标准。
  第十九条 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签订信用卡代理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等实质性条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比例,按国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分别占特约商户所交回扣的37.5%和62.5%执行。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
  第二十条 各银行对空白卡片、待销毁废卡以及有关业务凭证,要建立相应制度并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购买空白信用卡片应由各银行总行统一办理,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购买。
  第二十一条 人民币信用卡结算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各银行可根据统一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由所在地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责令其立即停办该业务,没收其非法收入,并通报批评;
  (二)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银行驻华代表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的,责令其立即停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1千元至1万元罚款;
  (三)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信用卡交易回扣率者,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交易金额的5%处以罚款。拒不纠正者,公告停办其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
  (四)各银行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信用卡合同时,签订任何排他性协议者,责令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拒不执行者,公告停办其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
  (五)同时违反上述规定两条以上者,可以合并处罚,但以不超过处罚程度较重者为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人民币信用卡业务不同行业最低回扣比率
  
         行业            回扣率   
1. 饮食、服务(指餐馆、文娱场所)2.5%
2. 旅馆、饭店3%
3. 百货1%
4. 铁路1%
5. 民航1%
6. 工艺、美术品4%
7. 其他1%
  </font>


法宝联想

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的批复
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透支限额含义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存款业务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银业六〔1996〕475号文的答复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由信用卡部门归口管理外币卡收单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执行信用卡商户统一回扣率的联合通知
地方法规规章
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1997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
案例与裁判文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容县支行诉黄才钊等信用卡透支案
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诉南通富丽红木家倦有限公司等信用卡透支合同案
中国建设银行临海支行诉徐维明、周先富保证合同纠纷案——保证人对超额度透支不担责
法学期刊
我国代币票券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论信用卡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其限度
信用卡透支利息计算的法律思考
论消费信用卡透支风险的法律监管制度建设
如何依法审理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
一起信用卡结算纠纷案的分析
金融法制建设
律所实务
信用卡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