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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法宝引证码】
CLI.4.200788
制定机关:
外交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1号
公布日期:
2012.12.25
施行日期:
2013.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专题: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2012年12月25日外交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第三条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宝联想
本篇引用的法规
中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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