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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4.164814 

  •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5号
  • 公布日期:2011.12.30
  • 施行日期:2012.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05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