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国家进出口委技术引进工作审查暂行办法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4.1147
- 制定机关: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 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已变更)
- 发文字号:[81]国科发计字第809号
- 公布日期:1981.12.23
- 施行日期:1981.12.2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 专题:
- 失效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国家科委、国家进出口委技术引进工作审查暂行办法
((81)国科发计字第809号 1981年12月23日)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科委党组《关于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的汇报提纲》的要求和国务院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组织好对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特制订本审查暂行办法。
凡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上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向国家进出口委报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向国家科委报送两份,并附项目建议书审核意见书(附表一)三份,然后由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国家进出口委综合平衡、审查后列入年度计划,开展工作。
凡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形成后,对于拟引进的技术,必须经由本部门或本省、市、自治区的科技部门的论证和初审,并填写技术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意见书(附表二)三份,然后报国家科委论证和审查后,由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书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不可缺少的附件之一。
凡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在技术部分经过第十条的论证与审查,并完成其他有关工作以后,向国家进出口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向国家科委报送两份。国家科委参加国家进出口委的综合平衡审查工作。
凡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技术部分的论证与审查,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自行制定办法,并报国家科委和国家进出口委备案。本条所称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审批文件,均应报国家科委和国家进出口委及其他有关部、委备案。国家科委和国家进出口委在自收到之日起的二十天内有复审权。
附表一
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审核意见书
项目名称:
引进单位:
国 家 科 委 制
| 引进方式 | ||||
| 项目金额 | 外 汇 | 内 汇 | ||
| 资 金 来 源 | 外 汇 | |||
| 内 汇 | ||||
| 引进国别: 引进理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引进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主管部科技司(局)或省、市、自治区科委审核意见: 主持项目审查负责人: 主管部科技司(局)或 省、市、自治区科委盖章 年 月 日 | ||||
| 专业归口部科技司(局)审核意见: 主持项目审查负责人: 专业归口部科技司(局)盖章 年 月 日 | ||||
| 国家科委主管局审核意见: 主持项目审查负责人: 国家科委主管局盖章 年 月 日 | ||||
| 国家科委意见: 年 月 日 | ||||
附表二
技术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 核 意 见 书
项目名称:
引进单位:
国 家 科 委 制
| 引进方式 | ||||
| 项目金额 | 外 汇 | 外 汇 | ||
| 资 金 来 源 | 外 汇 | |||
| 内 汇 | ||||
| 引进国别 | ||||
| 引进理由: 项目负责人: 引进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主管部科技司(局)或省、市、自治区科委组织论证结论和审核意见: 主持项目审查负责人: 主管部科技司(局)或 省、市、自治区科委盖章 年 月 日 | ||||
| 参加各部或省、市、自治区组织论证和审查主要人员: 单 位 姓 名 职 务(或职称) 专业归口部科技司(局)审核意见: 主持项目审查负责人: 专业归口部科技司(局)盖章 年 月 日 | ||||
| 国家科委组织论证结论和审核意见: 主持项目审查负责人: 国家科委主管局盖章 年 月 日 | ||||
| 参加国家科委论证和审查的主要人员: 单 位 姓 名 职 务(或职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