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法宝引证码】CLI.4.262009
-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1号
- 公布日期:2015.12.30
- 施行日期:2016.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 专题:
收起
本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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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17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1号)
主席 肖钢
2015年12月30日
2015年12月30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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