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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4.2620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3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2月30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