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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4.5286183 

  •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75号
  • 公布日期:2024.12.01
  • 施行日期:2024.1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75号)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2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 俞建华
2024年12月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2年10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