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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4.2620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2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2月30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除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
  二、删除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五节募集资金运用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
  三、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期刊 2 篇专题参考 2 篇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3 篇律所实务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