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失效
- 制定机关: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已变更)
- 公布日期:1952.01.09
- 施行日期:1952.01.0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 专题:
-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一九五二年一月九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
| 建设对象 | 计划任务书 | 初步设计 | 技术设计 | 施工详图 | ||
| 限额以上的建设单位 | 甲类建设单位 | 全部投资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者 | 1.中央主管部提出;或大行政区提出中央主客部提审核意见书。 2.由中财委报政务院批准。 | 1.中央主管部提审核意见书。 2.中财委批准。 | 1.中央主管部或部以下机关批准;或大行政区批准送中央主管部备案。 2.其中布置总图及预算部分送中财委备案。 | 1.施工详图之质量应由设计部门负完全责任。 2.在施工中如发现施工详图有不合技术设计之要求时,应随时通知设计部门修正。 |
| 乙类建设单位 | 全部投资在限额以上但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下者 | 1.中央主管部提出;或大行政区提出中央主管部提审核意见书。 2.中财委批准。 | 1.中央主管部批准;或大行政区批准,送中央主管部备案。 2.中财委备案。 | 1.中央主管部或部以下机关批准;或大行政区批准送中央主管部备案。 2.其中布置总图及预算部分送中财委备案。 | 1.施工详图之质量应由设计部门负完全责任。 2.在施工中如发现施工详图有不合技术设计之要求时,应随时通知设计部门修正。 | |
| 限额以下的建设单位 | 丙类建设单位 | 全部投资在限额以下但在二○亿元以上者 | 由中央主管部或大行政区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 | 1.中央主管部批准;或大行政区批准,送中央主管部备案。 2.其中概算部分应送中财委备案。 | 中央主管部或大行政区批准或其以下机关批准。 | 1.施工详图之质量应由设计部门负完全责任。 2.在施工中如发现施工详图有不合技术设计之要求时,应随时通知设计部门修正。 |
| 丁类建设单位 | 全部投资在二○亿元以下者 | 不做 | 不做 | 批准机关由中央主管部或大行政区决定 | 1.施工详图之质量应由设计部门负完全责任。 2.在施工中如发现施工详图有不合技术设计之要求时,应随时通知设计部门修正。 | |
(1)表中所列大行政区提出或大行政区批准的,系指大行政区代管的建设单位。
(2)大行政区领导的建设单位(包括地方事业),除限额以上的建设单位须将计划任务书报送中央主管部核转中财委批准外,其余均由大行政区财委自行规定程序批准之。
个别事业部门如情况特殊照本条办法办理有困难者,得由中央主管部依照本条之原则作补充规定,报请中财委批准后施行。
第一六条 各项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遇有事实需要必须变更时,应照前条程序报请批准。但关于纯技术性之修正,不变更原设计之规模及标准者,经原设计机构之同意得加以修改。
第一七条 中央各主管部于设计机构健全或条件成熟时,应尽可能编制各种标准设计,颁发所属各部门采用,借以节省设计人员力量与设计费用。
第四节 施工工作
第一八条 各建设单位的施工工作,应依照批准之设计文件及基本建设计划进行,以上文件未经批准者,不得进行施工。
一、限额以上的甲类建设单位,必须于技术设计、工程预算及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方得施工。但此类建设单位得:(1)于初步设计批准后即拟具有关准备工程(如修路、平场、输电线路及必要的工人宿舍等)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先行开工。 (2)初步设计批准后,按其建设先后次序,做出第一期建设部分的技术设计、工程预算及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后开工。
二、限额以上的乙类建设单位亦应照前项办法办理,但遇建设时限急迫时,得由中央主管部报请中财委核准于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及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批准后布置施工,但每项工程之技术设计,仍应在开工前完成并经批准。
三、限额以下的丙类建设单位,得根据批准之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及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布置施工,但每项工程之技术设计,仍应在开工前完成并经批准。
四、各建设单位之基本建设,如系分期进行,分期完成技术设计者,其各期技术设计所附工程预算之总和,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的工程概算。
第一九条 施工时应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对于请领款项、供应材料、工程组织等,应予严密管理,并应与建设进度相配合;力避积存款项及材料、呆置资金及停工待料等不良现象发生,影响工程进度。
二、工程进行时,应遵守设计时所规定的施工标准,避免浪费工料及粗制滥造,影响工程质量。
第五节 监督拨款与检查工作
第二〇条 基本建设的财务预算,依照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分按中央(包括委托大行政区代管事业)与大行政区(包括地方事业)两个系统编制、审核与拨付。即属于中央系统者(包括委托大行政区代管事业)由中央预算中拨付,属于大行政区系统者,分由大行政区预算或地方预算中拨付之。
凡中央与大行政区或地方共同投资的基本建设,其财务预算之拨付,得按各该投资额分别比照本条之规定办理之。
第二一条 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的拨款工作,由中央财政部根据中财委指示指定专业银行按照计划监督拨付之。中央财政部与专业银行对于监督拨款工作,应定期提出报告及总结,分送有关部及中财委,其办法由中财委另定之。
第二二条 各建设单位应将其基本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定期向上级作报告(定期报告为统计报表),并须于季度、年度终了时作季度、年度总结,逐级上报。
第二三条 中央主管部、事业管理总局、大行政区财委及专业部应对其所属建设单位建立经常的检查制度。方式有二:(1)依据各建设单位的定期统计报表进行检查,并按期编制综合报表按照规定系统逐级上报。季度、年度终了时,须作文字总结逐级上报。(2)对重要的建设单位及根据定期统计报表发现重大问题的建设单位,应随时派员至工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专题逐级上报。
第二四条 基本建设定期统计报表的表式及实施办法由中财委另行颁行。
第六节 验收交接与工程决算
第二五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目的,在于检查完工的情况是否依照设计文件的目标和规格完成了生产(或使用)方面的要求,能否进行生产(或使用)。各建设单位除于每项工程竣工时,依照技术设计随时会同专业银行验收并做出验收证件(特别是隐蔽工程部分 例如基础工程、地下管线等)外;在全部工程完竣或告一段落、并移交生产(或使用)部门开始使用时,应作总的正式验收交接。关于正式验收的程序如下:
一、甲类建设单位正式验收交接时,应报事业管理总局及中央主管部,由中央主管部会同中央财政部及大行政区财委(必要时得聘请专门人员及会同人民监察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报告由中央主管部报送中财委。
二、乙类及丙类建设单位正式验收交接时,应报事业管理总局及中央主管部,由中央主管部或事业管理总局派员进行验收。大行政区领导之建设单位应报大行政区专业部及财委,由大行政区财委或专业部派员验收。
第二六条 各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时应编造工程决算:
一、各建设单位于全部工程竣工或某一期工程竣工时,编造工程决算,送事业管理总局或大行政区专业部核转中央主管部,由中央主管部核转中央财政部审核,并送拨款专业银行一份,验收后转为固定资产。
二、中央主管部应就各建设单位之工程决算,核计其工料费用,按各项工程之“工程计量单位”(例如一立方混凝土工程),作出使用材料与劳动力等的定额纪录,将其结果每年汇总报告中财委一次,以为积累经验逐渐改进定额之参考。
第七节 计划的编制与批准
第二七条 基本建设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于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总任务及国家的长期建设计划,规定计划期间的基本建设工作总量及建设的速度与程序。其内容应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等各项工作的计划,并分年分季编制之。各级机关于编制与批准计划时,应注意计划的指导性、现实性与严肃性;遵照政府的指示,周详考虑,结合实际,编制及审核计划,并依据批准的计划布置工作及监督其执行。
第二八条 计划的编制按下列步骤办理:
一、自上而下颁发控制数字。
二、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并报送计划草案。
三、自上而下批准计划。
第二九条 基本建设计划依照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分按中央(包括委托大行政区代管事业)与大行政区(包括地方事业)两个系统编制、综合及批准之。
凡中央与大行政区或地方共同投资的基本建设,其计划之编制与综合,按建设单位之隶属关系办理之。
第三〇条 计划控制数字的颁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财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经济建设的方针,国防与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生产能力与物资供应的平衡,地区间生产能力的合理分布,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性,并参照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区的意见,拟定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区的控制数字草案,其中只规定若干主要建设单位的控制数字及中央各主管部与大行政区财委机动数字的百分比,其余由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区财委自行分配;报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核批准颁发。
在中财委拟定控制数字前,中央主管部应对其直辖及委托大行政区代管企业的基本建设控制数字提出意见送中财委参照。(大行政区代管之中央国营事业,由大行政区财委向中财委提出意见,同时由大行政区专业部向中央主管部提出意见核转中财委参照。)
在中财委拟定控制数字前,各大行政区财委(东北为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应提出各该地区(包括大行政区及地方)基本建设投资的控制数字草案,并随附说明,送中财委参照。同时应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辖范围将各业的控制数字以副本分送有关中央主管部,由部核提意见送中财委。
二、中央各主管部及大行政区财委根据政务院分别颁发的控制数字及指示,分按所属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颁发控制数字及指示。 (中央委托大行政区代管之建设单位,其控制数字由中央主管部分配颁发大行政区专业部,并抄送大行政区财委。)
第三一条 中央各主管部及大行政区财委颁发控制数字时,应依据下列原则办理;
一、应遵照政府规定的建设方针与任务,集中力量于最主要的环节和建设事项,以期尽速完成,开始使用,增加生产,早收成效。
二、应依据主观力量及客观条件,使核定之工作量及财务预算在本年度内确能完成,避免建设单位计划庞大及过量的储备器材,呆置国家资金。
三、应加强设计工作,并注意设计文件可能完成的情况;凡预计初步设计在计划年度内七月一日以前不能完成,并经上级批准者,其施工所需的工程费一律不列入控制数字。但主管机关预计初步设计及与之相称的工作总量可在计划年度内完成者例外。
四、逐级向下颁发的各业控制数字,其总数不得超过政务院颁发的控制数字。
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区财委如基于实际情况,认为政务院颁发之控制数字有须变更之处时,应说明理由,报请中财委核转政务院批准。
第三二条 计划草案的编制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颁发的控制数字及指示,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报送上级管理机关;季度计划草案,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不另颁发控制数字。
二、中央各主管部直属之建设单位,按各该中央主管部隶属关系报送上级,同时应以计划草案一份报送所在地大行政区财委。
中央主管部所属事业管理总局,审查综合所属单位的计划草案,编成局的计划草案,连同各单位的计划草案及审核意见书报送中央主管部。局的计划草案,应包括委托大行政区代管单位在内。
中央主管部审查综合所属各局的计划草案,编成部的计划草案。
三、中央委托大行政区代管事业单位之计划草案,由各建设单位按大行政区专业部的管理系统报送上级审查综合。
大行政区专业部审查综合各业中央委托代管事业计划草案,编成部属中央委托代管事业计划草案,连同各业计划草案及审核意见书报送大行政区财委;并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辖范围将各业的计划草案分别报送各该中央主管部审查综合,编入部的计划草案。部并通知事业管理总局,列入局的计划草案。
大行政区财委审查综合各专业部中央委托代管事业计划草案,编成大行政区中央委托代管事业计划草案,连同审核意见书报送中财委。
四、大区及地方所属单位的计划草案,按大行政区管理系统报送上级审查综合,最后由大行政区财委编成大行政区的综合计划草案,报送中财委;同时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辖范围将各业的计划草案分送中央各该主管部审查,综合,编入中央部的计划草案。
五、中央各主管部按其管辖范围综合中央系统及大行政区系统的计划草案编成部的综合计划草案,随附审核意见书及大行政区的计划草案和部属局或事业的计划草案报送中财委。
六、中财委审查综合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区的综合计划草案,并编成全国基本建设综合计划草案,报送政务院批准。
第三三条 各级机关编制计划时,应一律使用计划表格,根据计划表格的说明编制计划。各级计划表格规定如下:
一、计划表格的内容包括基本建设计划及其有关的财务预算,物资供应和劳动计划。
二、中央主管部、大行政区财委及专业部,均使用中财委颁发之计划表格。大行政区专业部对中央主管部报送的中央委托代管事业计划草案均使用中央主管部颁发之局用计划表格。
三、中央各部所属事业管理总局及大行政区各专业部所属事业管理局,均使用中央主管部颁发之局用计划表格。
四、中央及大行政区所属单位使用中央各主管部或事业管理总局颁发之企业计划表格。
五、地方所属单位使用之计划表格,由大行政区财委根据中央颁发之计划表格之内容与精神,自行拟定;但必须列有工作总量,开始使用的生产能力与固定资产三项指标。
六、各级主管机关颁发计划表格时,均应先经上级机关审查批准。
第八节 附则
第三四条 地方事业之基本建设工作办法,得由大行政区财委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
第三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得由中央财委各主管部及大行政区财委作补充规定,但须报经中财委核准后施行。
第三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中财委前颁之《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各种事业基本建设的限额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事业种类 | 金额 | 备考 |
燃料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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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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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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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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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工业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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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矿井 |
| 一律作为限额以上 |
石油开采及加工业 | 五○○ | 人造石油天然石油同此 |
重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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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 | 五○○ | 包括炼焦在内 |
有色金属工业 | 三○○ |
|
煤焦油化学工业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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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工业 | 三○○ | 机器制造及修理、金属制品、交通工具制造及修理均属之 |
电器工业 | 三○○ |
|
肥料化学工业 | 五○○ |
|
其他化学加工业 | 二○○ |
|
水泥工业 | 二○○ |
|
玻璃工业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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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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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加工业 | 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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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工业 | 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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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工业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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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业 | 五○ |
|
制糖工业 | 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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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工业 | 一○○ | 如:食用油、桐油 |
酿酒工业 | 五○ |
|
食盐采集工业 | 五○ |
|
面粉工业 | 五○ |
|
纺织工业 |
|
|
纺织工业 | 三○○ | 棉纺织、毛纺织、麻纺织皆属之 |
棉花加工业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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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矿业 | 一○○ | 凡不属于上列各类工业者 |
铁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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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路线、增加复线 |
| 均作为限额以上 |
桥梁 | 五○○ | 独立的桥梁工程 |
铁路工厂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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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线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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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站附属企业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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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动信号增设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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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善工程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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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务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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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河海港口 |
| 均作为限额以上 |
航务建筑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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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河海港口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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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公路 |
| 均作为限额以上 |
恢复、改建公路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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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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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厂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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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电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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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自动电话 |
| 均作为限额以上 |
扩充市内电话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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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扩充长途电讯线路 | 一○○ |
|
电讯线路加强 | 一○○ |
|
新建电台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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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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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拖拉机站 |
| 均作为限额以上 |
畜牧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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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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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具、农药厂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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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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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 | 一○○ |
|
造林 | 五○ |
|
林产制造厂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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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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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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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洪工程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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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洪工程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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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洪工程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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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工程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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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工程 | 二○○ |
|
航道工程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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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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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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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等建筑物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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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 三○ |
|
铁路专用线 | 三○ |
|
试验研究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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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中财委认为重要的单位,虽投资在限额以下,亦得提出列为限额以上。
(2)凡建设单位,其建设目的为生产过去国内不曾生产过的产品,不论投资多少,均作为限额以上。
(3)土木建筑及试验研究两项的限额,是指未按业规定限额的单位,各该单位如进行仓库、办公室、住宅及铁路专用线的土木建筑,或进行试验研究的基本建设,均应照上项规定限额办理。其已按业规定限额的单位仍照该业的规定限额。
(4)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区财委遇有此限额规定不恰当或不完备时,得报请中财委重予补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