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四月,
航技〔1983〕17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空科学技术情报工作,适应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一项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事业。航空科技情报工作是航空科学技术工作的组成部分,在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中起着“耳目”、“尖兵”、“参谋”作用。加强科技情报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情报的作用,是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
第三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要贯彻航空工业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围绕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向民用移植和交流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地提供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为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有计划地调整、改革,逐步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各有侧重、脉络贯通、效能显著的情报工作体系。
第二章 体系、机构、职责
第五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由部科学技术局、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各情报职能和业务机构以及技术情报网和专业科技情报中心组成。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体系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部科学技术局主管全部的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制航空科技情报工作的各种法规;
2.拟制全部的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司(基地)的科技部门主管全公司(基地)的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3.组织在职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情报工作经验的交流及其他情报活动;
4.负责本公司(基地)的科技情报成果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第八条 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全部的综合性情报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系统搜集、整理与航空有关的国内外科技文献(含声像资料),建立完整的检索和报道系统,面向全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情报服务;
2.为部制订方针政策、编制规划计划、实现科学管理、部署科研生产等提供综合性情报,并为配合全部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提出国内外专题情报;
3.组织编辑出版检索类、报道类、研究类科技情报刊物、科技文献以及手册类工具书;
4.负责《中国航空科技文献》(简称HK报告系列)的组织、编辑、出版、交流和上报;
5.负责重大航空科技影片、录像片的制做、译制和发行工作;
6.开展情报理论、方法和情报技术现代化的应用和研究;
7.对专业科技情报中心、基层科技情报机构和技术情报网实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1.对本单位专业范围的国内外科技文献归口搜集、整理、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献服务;
2.按部的统一检索系统完善本单位的馆藏文献检索系统;
3.系统跟踪、积累与本单位专业有关的国内外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制订科研规划、改进科研管理提供国内外发展水平、方向、趋势等决策性情报;
4.为重点科研项目的方案论证、科研攻关、成果鉴定、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等提供情报;
5.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系列的建立和管理,并向《中国航空科技文献》择优推荐;
6.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报道工作,并组织科技资料的翻译;
7.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9.积极参加情报网活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科技情报活动。
1.针对本厂科研、生产的需要,归口搜集、整理、管理国内外科技文献,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献服务;
2.按部的统一检索系统完善本厂的馆藏文献检索系统;
3.紧密围绕本厂的任务、发展方向、科研课题、技术攻关与改造、技术引进、民品生产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等开展专题情报调研和咨询服务;
4.负责本厂的科技报告系列的建立和管理,并向《中国航空科技文献》择优推荐;
5.负责本厂科技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报道工作,并组织科技资料的翻译;
8.积极参加情报网的活动,组织本厂职工开展科技情报活动。
1.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搜集、整理、管理国内外科技文献,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献服务;
2.按部的统一检索系统完善本单位的馆藏文献检索系统;
3.组织开展科技情报研究,掌握有关学科的科技水平动态,预测各学科的发展趋势和规律,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教学改革、科研论证和科研攻关等专题研究提供情报服务;
4.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系列的建立和管理,并向《中国航空科技文献》择优推荐;
5.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报道工作,并组织科技资料的翻译;
6.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成果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7.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情报概论和情报检索等课程;
8.积极参加情报网的活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科技情报活动。
情报网是由专业相近的基层情报机构联合组成的情报协作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1.针对本网具有共性的科研、生产、教学课题,开展情报调研,提供情报服务;
3.针对本网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在职情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在各航空科技专业范围内,设立专业科技情报中心。该中心由条件适当的一个基层科技情报机构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2.与部综合情报中心分工协作,组织完成部下达的专业科技情报研究课题;
4.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国内科技文献的搜集、整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航空科学技术情报学术组织,其任务是结合航空工业的特点组织情报理论、方法探讨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情报业务
科技文献工作是科技情报工作的基础。各科技情报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任务,加强科技文献线索的调查研究,广辟情报来源,有针对性地作好搜集工作,要加强国内外非订购科技文献的搜集工作。
文献管理要科学化。逐步建立完整的科技文献收藏和检索系统。逐步统一检索方法。编辑出版《航空科技文摘》。
各科技情报机构应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相互通报和交流使用馆藏文献。
各科技情报机构应对情报用户开展需求的调研和情报知识的培训工作。采用各种有效方法,有针对性地、及时地主动提供情报服务。
第十四条 科技声像资料工作是传递科技情报的重要手段。各科技情报机构结合本单位的需要,开展科技影片、录像片、录音带等声像资料的搜集网、管理和提供服务。
科技情报研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分析研究工作,是重要的服务方式。
各科技情报机构根据本单位任务与发展的需要,开展情报研究,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有建议的情报研究报告,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各科技情报机构应提高情报研究水平,坚持情报研究中的文献分析与国内实际需要相结合,技术-经济分析与军事思想分析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重大的科技情报研究课题由情报职能机构组织有关情报机构协作完成,必要时应组织有关科技部门或吸收有关专家协同完成。
各科技情报机构应建立、健全情报的积累建档工作,坚持做好动态性情报跟踪和各种统计数据、资料的积累。有计划地组织情报系统完成年鉴、手册、概览、词书等基础性情报研究资料的编写工作。
科技情报刊物是传递情报的主要手段。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减少重复、门类齐全、形成体系的原则,对现有情报刊物进行调整和改革。
部一级的情报刊物应设专职编辑部,负责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以保证刊物质量。其他的情报刊物应报部科学技术局备案。
应疏通发行渠道,建立发行网,扩大发行量。充分发挥情报刊物的作用,提高情报效益。
第十七条 民品生产是航空工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科技情报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技术特点,开展航空科学技术向民用移植和民品情报交流工作。
各科技情报机构和情报网应主动配合科技攻关、技术改造、科技成果推广和航空科学技术向民用移植交流等,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情报交流和技术交流。
各科技情报机构应利用有利条件,积极开展、不断扩大科技情报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要有计划地选派科技情报人员出国进行科技情报调研和考察。充分利用驻外机构搜集科技情报资料和样品、实物等。
单位和个人在各种外事活动中得到的科技文献,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通报有关单位,尽快提供使用。
结合航空工业的特点积极开展情报理论、方法的应用研究,以指导情报工作的实践,推动情报工作的发展。科技情报人员要重视情报理论和方法的学习。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航空科技情报队伍由科技文献人员、科技情报研究人员、科技翻译编辑人员、科技情报技术人员、科技情报管理人员等组成。
各科技情报机构各类人员的配备,应根据本单位的任务、业务范围、规模、科技文献数量和业务发展等情报确定。现有情报力量薄弱的单位,应予充实和加强。
广大航空科技人员是开展科技情报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基层情报机构应从他们当中聘请兼职情报员组成专群结合的情报队伍,亦可聘请有经验的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参加情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航空科技情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航空科技情报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具有与本职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业务水平。
科技情报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应有计划地充实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改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以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各类科技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职称评定,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分别按国家评定职称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职称评审小组应吸收科技情报人员参加。在部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科技情报专业评审小组。
第二十三条 航空院、校可设法开办科技情报轮训班、进修班、函授班。有条件的院、校可积极筹办科技情报专业,采取多种途径,有计划地培养中、高级科技情报专业人才。
各科技情报中心和情报网要有计划地为在职情报人员开办各种情报业务学习班。
各单位应把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规划、计划,并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好经常性的在职业务学习。
第五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四条 基层科技情报机构由总工程师或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总工程师领导。
各单位应把科技情报工作纳入科技管理程序,列入规划、计划。定期研究和解决情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应注意改善科技情报人员的工作条件,为他们深入科研、生产实际和参加有关的会议、科技外事活动创造条件。
要加强科技情报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科技情报人员的待遇应与其他科技人员相同。
第六章 条件保证
第二十六条 科技情报经费是科研费、事业费、教育费或企业管理费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列入预算予以保证。为了适应科技情报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文献数量迅速增长的特点,情报经费应按实际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第二十七条 为了逐步实现科技情报手段的现代化,各单位可酌情有步骤地给所属的科技情报机构装备必需的复制、缩微、阅读、声像和印刷等情报技术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计算机情报检索试验研究工作。
图书文献库、阅览室、检索室、复制室、声像室及其他情报业务用房,是开展科技情报工作必要的公用服务设施,各单位应酌予保证。
第七章 成果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航空科技情报成果是航空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重要的科技情报成果的显著的情报服务效果,按《航空科技情报成果和效果奖励办法》予以评定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正确处理保密与交流的关系。
各科技情报机构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