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 正文阅览
法宝之窗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4.1288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
  
  一、删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