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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等两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〇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等两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等两项法规的决定

(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

二、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三)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处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