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25)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任届期间,具体职数需调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备案后组织实施
” 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布应当适当考虑村落状况和村民小组状况
” 第三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二条,其中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六、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宣传和执行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第三项修改为:“(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 第六项修改为:“(六)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 第七项修改为:“(七)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投诉、举报等问题,做好有关换届选举的信访工作
” 第十项中的“换届选举工作”修改为“换届选举指导工作”
七、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成立的当日或者次日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
” 八、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依法承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九、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 第四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出缺后无妇女成员的,应当递补或者另行推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
” 删去第五款中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 十、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修改为“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
第二款修改为:“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十一、将第十九条中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项中的“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修改为“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十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修改为:“村党组织可以推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人选材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或者自荐人选材料
”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名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候选人的不列入候选人推荐或者自荐名单
”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投票产生
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的,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产生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由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产生
” 删去第二款中的“和建议”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修改为“以姓名笔划为序或者得票多少的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二款中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修改为“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并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修改为“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十七、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
十八、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
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如果职务相同且票数相同,由其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另行选举
” 十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且通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未进行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并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于十日内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结果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以及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代码证书
” 二十、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修改为“(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对前款所列情形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候选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 二十一、删去第三十七条
二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 第二款中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修改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
二十三、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并在五日内公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 二十四、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或者因罢免、辞职、其他原因发生职务变动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二十五、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可以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也可以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重新提名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十六、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其中的“给予处分”修改为“依法处理”
二十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删去其中的“主管部门”
二十八、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拒不办理、拖延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
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