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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2年3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七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  键

2022年4月1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经抚顺市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5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地方文献呈缴办法》(1991年3月29日抚政发〔1991〕27号文公布,2010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二、《抚顺市地名管理办法》(1992年2月20日市政府令第27号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三、《抚顺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暂行办法》(1993年6月30日抚政发〔1993〕75号文批转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四、《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8月18日抚政发〔1999〕37号文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五、《抚顺市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暂行办法》(2001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86号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