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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贺海东

2023年2月27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2月15日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政策办法,构建形成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体系。

因《办法》与现行政策不符,不具有继续保留的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