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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心宇

2021年9月27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合并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