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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封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开封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关于修改〈开封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高建军

2020年1月8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封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对《开封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四款的内容删除。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修改为:“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内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删除。

三、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内容作为第二款:“法律、法规规章对集中供热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开封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