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决定(2025)
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3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公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五)参与组织实施卫生创建,协同推进健康城市的建设、评价;
“(六)组织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七)指导、检查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受理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投诉、举报;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的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市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市爱卫会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四、将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的“爱卫会”,第十一条中的“所在地爱卫会”,第二十七条中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卫会”,第三十五条中的“县(区)人民政府爱卫会”修改为“市爱卫会”。
《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