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以下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洛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1999年5月4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二、《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2年10月2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2018年1月3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6件规章的决定》修改) 三、《洛阳市企业投诉处理办法》(2014年11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