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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3日市政府17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兴平

2024年1月8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0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对《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

”  二、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驶离。

”  三、对《齐齐哈尔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上述《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详见附件)。

四、对以下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2.《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年7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3.《齐齐哈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7月3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