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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国家档案局组织简则

国家档案局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家档案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掌管国家档案事务。

第二条 国家档案局的任务如下:  (一)在统一管理国家档案工作的原则下,建立国家档案制度,指导和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档案工作;

(二)负责全国国家档案馆网的规划,并筹建和领导国家档案馆;

(三)研究和审查国家档案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保管期限标准,并监督和审议有关国家档案文件材料的销毁问题;

(四)草拟有关国家档案工作的法规性的文件;

(五)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国家档案事务。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设下列工作单位:  办公室,  机关档案室工作指导处,  档案馆工作指导处,  组织处,  编译室。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设局长一人,主持全局工作;

设副局长若干人,协助局长工作;

各处设处长、副处长,各室设主任、副主任,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设档集评审委员会,就国家档案文件材料的保存和销毁问题,作出结论或提出意见;

委员会主任由局长兼任,委员由各方面的档案专家和适当人员兼任,开会时应请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

委员会设秘书若干人,进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家档案局同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建立档案业务上的联系,并给予指导。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

第八条 本简则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