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的决定
(2025年7月2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2013年5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