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6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马军
2023年12月8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2021年2月9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4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