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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6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马军

2023年12月8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2021年2月9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4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