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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十五号)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5年10月28日经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11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县(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

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中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删除,将该条第四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删除。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删除,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20日”修改为“二十日”。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删除。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十条中的“运输企业”修改为“运输单位”。

六、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修改为“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七、将第十六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八、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九、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将第二十八、三十至三十三条中的“市、县人民政府”删除。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市属各开发区(投资区)参照适用本办法。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