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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萍乡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萍乡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由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

萍乡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25年10月29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企业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企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培育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队伍,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崇尚科学、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氛围。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着力推动工业陶瓷(电瓷)、烟花鞭炮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材料、智能制造、绿色食品、电子信息细分领域等新兴产业,布局增材制造、新型储能、功能食品和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激励、服务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重点产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等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机制,加大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和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科技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研究开发投入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对研究开发投入总量较大,研究开发经费持续增长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支出辅助账。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产业研究院改革创新,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其他组织联合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推广、标准研究制定等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或者企业发布技术难题榜单,向社会公开征集解决方案的揭榜挂帅机制。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揭榜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技术入股、转让、许可等形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进购买创新技术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对转移转化成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投资建设开放共享的中间试验基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投产前试验、试生产等服务。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加强跨区域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株潭等地区的创新资源对接,深化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与共享。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数字技术创新,建立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立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技术研究开发、信息咨询、成果转化等服务,逐步构建创新创业、办公空间和人才安居支持体系。

建立完善科技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免于申请即可享受的政策。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相关科技金融政策,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高效的投融资服务。

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创新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产业项目。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依法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提供风险减量服务。

第十八条 企业培育和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人才待遇,在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

鼓励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人才飞地引进的全职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可以按照规定同等享受本市人才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人才培养、使用、流动、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重点支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产教融合,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与企业联合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在就业创业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共建人才共享机制,创新校企人才互聘共享模式。

支持企业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引进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创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专项事业编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创办概念验证、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专利代理、科技咨询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营,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制度,简化科技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动,避免重复性评估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