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2年10月26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10月26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此外,对条例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