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播放: 声色: 男声 女声
声速: < >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7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贺海东

2023年9月19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于2008年7月12日颁布,并于2009年9月11日施行,旨在保障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相继出台和修改完善,《办法》中关于责任主体、保修责任和保修期限等相关内容已被基本涵盖。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行业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促进首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废止《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