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5)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4月25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二、删去第四十九条。
三、删去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