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25)
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已经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25年10月31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城乡规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生态优先、城乡融合、集约高效、赓续文脉的原则,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
” 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
四、将第四十二条中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修改为“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