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年12月29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菏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
”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
”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抗震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和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作出判定。
抗震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 六、删除第十八条。
七、删除第二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