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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2025)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已经2025年2月23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5年2月26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将第三款改为“具体禁止、限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禁止、限制时间、区域和行业领域实行目录管理。

目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删去第三条。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解决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中心)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负责便民临时疏导点、临时摊点等场所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产业指导,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动态调整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完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种类,逐步扩大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替代范围。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环境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对涉及生产禁止和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企业进行产能摸排,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调整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领域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督促农用薄膜销售者、使用者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

商务部门负责对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外卖、餐饮服务、展会活动等商务领域企业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负责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院、诊所等医疗卫生行业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商务领域违反禁限塑管理规定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领域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快递绿色包装产品使用。

依法记录寄递企业包装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邮政业信用管理。

”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

十、删去第十条。

十一、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查处违法行为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十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  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

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列入目录明令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邮政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