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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双鸭山市赫哲族鱼皮技艺保护条例

双鸭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双鸭山市赫哲族鱼皮技艺保护条例》已由双鸭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双鸭山市赫哲族鱼皮技艺保护条例

(2025年5月26日双鸭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赫哲族鱼皮技艺的保护,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赫哲族鱼皮技艺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赫哲族鱼皮技艺是指以北方冷水鱼等天然鱼类的鱼皮为原料,采用选料、剥皮、干燥、熟软、拼剪缝合、粘贴镂刻、艺术修饰等工序,制作鱼皮服饰、鱼皮画、鱼皮工艺品等制品的传统手工技艺。

第四条 赫哲族鱼皮技艺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传承为主,鼓励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赫哲族鱼皮技艺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赫哲族鱼皮技艺保护专项规划,促进赫哲族鱼皮技艺的传承和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给予扶持。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赫哲族鱼皮技艺保护工作:  (一)赫哲族鱼皮技艺的调查、记录、整理;

(二)赫哲族鱼皮技艺传承人的培养;

(三)赫哲族鱼皮技艺传习基地(所)和非遗工坊的建设;

(四)赫哲族鱼皮技艺的研究、交流、宣传、展示等活动;

(五)获得大型展览、比赛荣誉或者在赫哲族鱼皮技艺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奖励;

(六)赫哲族鱼皮技艺精品的征集、收购;

(七)符合条件的赫哲族鱼皮技艺从业人员和制售场所的补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赫哲族鱼皮技艺保护其他事项。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赫哲族鱼皮技艺的保护利用、传承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族事务、财政、教育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赫哲族鱼皮技艺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成立赫哲族鱼皮技艺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技艺培训、研讨交流、展览展示等宣传推广活动,促进赫哲族鱼皮技艺的传承和发展。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赫哲族鱼皮技艺项目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保存;

(二)征集、收集、保存、整理相关资料、实物等;

(三)推荐、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带徒、授艺等活动,培养后继传承人;

(四)为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开展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和交流活动;

(六)其他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本级赫哲族鱼皮技艺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和认定工作,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个人工作室。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认定为赫哲族鱼皮技艺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熟练掌握赫哲族传统鱼皮制作技艺;

(三)在赫哲族鱼皮技艺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本市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

赫哲族鱼皮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或者研究机构设置赫哲族鱼皮技艺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教学科研,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培养专业人才。

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过师徒传承、家族传承、企业培养、学校培训等方式,培养赫哲族鱼皮技艺人才。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创办经济、文化、旅游等展会,宣传推介赫哲族鱼皮技艺,并结合文化艺术节、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等活动,提高赫哲族鱼皮技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支持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通过图文视频展示、展播赫哲族鱼皮技艺,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

鼓励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以展览、展出、展演、互动体验等方式,宣传普及赫哲族鱼皮技艺知识。

第十三条 在传承原有技艺基础上,鼓励、支持利用赫哲族鱼皮技艺资源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制品和产业运作新模式,创作以赫哲族鱼皮技艺文化为主题的书籍、图册、影视等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支持个人和组织在保持赫哲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改进,提高赫哲族鱼皮技艺制品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赫哲族鱼皮技艺制品销售市场体系,支持利用制作生产、经营展览、文旅文创体验等场所开设销售网点,建立赫哲族鱼皮技艺制品线上官方认证市场和线下规范统一的专业市场,发展具有赫哲族文化特点和地方特色的销售经营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个人和组织以兴办实体、投资入股等方式,合理利用赫哲族鱼皮技艺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推动赫哲族鱼皮技艺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具备参观条件的赫哲族鱼皮技艺制作、经营场所纳入当地旅游示范点。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赫哲族鱼皮技艺密切相关的天然鱼类资源,确保赫哲族鱼皮技艺及其制品的本真性。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个人和组织依法开展赫哲族鱼皮技艺及其制品、文化衍生品的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认定。

第二十条 个人和组织合理利用赫哲族鱼皮技艺开展创新与发展活动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赫哲族鱼皮技艺保护传承。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赫哲族鱼皮技艺传承和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赫哲族鱼皮技艺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