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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南宁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7年3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二、《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2年2月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